(2016)苏1323民初3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高兴宇、高杨与吴立成、储正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兴宇,高杨,吴立成,储正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3民初3708号原告高兴宇。原告高杨。委托代理人高兴宇,系第一原告。被告吴立成。被告储正明。原告高兴宇、高杨诉被告吴立成、诸正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邢军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7日在本院王集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兴宇(系原告高杨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立成和被告储正明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两原告诉称,2015年,被告吴立成在内蒙古承包工程,雇佣原告等人,经结算欠两原告报酬15000元,被告吴立成于2015年11月11日打了“欠条”给原告,约定2016年春节前付清,被告储正明提供担保。到期后,给付5000元,余款1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给付报酬10000元。被告吴立成书面辩称,原告所述情况属实,现在无力偿还,正在与建设公司协调,将于7月20日前把两原告工资结清。被告储正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1日,被告吴立成向两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内容载明,“今欠到高兴宇、高杨工资壹万伍仟元正,小写(15000.00元),经双方协定,决定于2015年12月20日前归还壹万元,剩余到2016年春节前付清。”被告储正明在该欠条上签字担保。到期后,被告仅还款5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成,因而成诉。上述事实,有原告和被告吴立成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且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吴立成向两原告出具欠条,该欠条明确约定的债的事由、数额和履行期限,现债务已经逾期,被告吴立成依法应当履行债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吴立成偿还债务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储正明为该笔债务提供担保,双方未约定担保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储正明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被告储正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由于被告吴立成和被告储正明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进行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立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高兴宇、高杨偿还欠款10000元。二、被告储正明对第一项的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立成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吴立成和被告储正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邢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健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4页/共4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