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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郭永强与聊城市曙光物资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永强,聊城市曙光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财保60号申请人郭永强,男,汉族。被申请人聊城市曙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华东路129号。法定代表人杨晨光,总经理。申请人郭永强因与被申请人聊城市曙光物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曙光物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郭某自愿提供其名下的聊房权证柳字第××号房产及申请人交纳2.6万元保证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国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物即案外人郭德洪名下的聊房权证柳字第××号房产一套。二、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曙光物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颂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云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