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刑终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萨塔尔·麦麦提犯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艾力·牙生,努尔麦麦提·麦麦提图尔迪,胡马·米热西木,哈丽米热·赛排尔,依孜布拉·外力,吾斯曼·萨依甫加马力,萨塔尔·麦麦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刑终186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艾力·牙生,男,1988年5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阿克苏市。系本案被害人。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努尔麦麦提·麦麦提图尔迪,男,1956年3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墨玉县。系被害人外力·努尔麦麦提的父亲。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马·米热西木,女,1967年3月1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墨玉县。系被害人外力·努尔麦麦提的母亲。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哈丽米热·赛排尔,女,1994年1月17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乌什县。系被害人外力·努尔麦麦提的妻子。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依孜布拉·外力,男,2013年12月2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外力·努尔麦麦提的儿子。法定代理人哈丽米热·赛排尔,系依孜布拉·外力的母亲。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吾斯曼·萨依甫加马力,男,2010年6月28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墨玉县。系被害人外力·努尔麦麦提的儿子。法定代理人萨依甫加马力·阿布都拉,女,1991年2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墨玉县。系吾斯曼·萨依甫加马力的母亲。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萨塔尔·麦麦提,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维吾尔族,文盲,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5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3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3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5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后于同月29日以故意杀人罪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付丛,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萨塔尔·麦麦提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艾力·牙生、努尔麦麦提·麦麦提图尔迪、胡马·米热西木、哈丽米热·赛排尔、依孜布拉·外力、吾斯曼·萨伊甫加马力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萨塔尔·麦麦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萨塔尔·麦麦提限制减刑。同时,对附带民事诉讼一并作出判决。萨塔尔·麦麦提和6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其中,萨塔尔·麦麦提以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作案后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原判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明,原审宣判后上诉人萨塔尔·麦麦提于2016年4月22日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内,与同监房关押的何国超因口角发生斗殴,致何国超脾破裂,经鉴定属重伤二级。现公安机关已侦查完毕,正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本院认为,鉴于上诉人萨塔尔·麦麦提在原审宣判后另犯新罪,为了进一步查清新罪名的事实和证据,需要对案件进行并案审理,以对萨塔尔·麦麦提所犯罪行作出准确、全面的评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刑初字第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 传 熙代理审判员 王 孔 纪代理审判员 蔡 春 满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燕钦(代)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