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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邓州市安平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与邓州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承揽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安平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邓州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81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安平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向阳任经理被执行人:邓州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付荣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68971125-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安平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邓州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承揽合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因企业名称变更,2016年3月16日,被我院裁定变更被执行人为河南万亿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46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法民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万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