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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9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纪宝松与黑龙江亚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宝松,黑龙江亚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民初175号原告纪宝松,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委托代理人范海涛,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亚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北区松北一路52支1。法定代表人王东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金艳,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川,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宝松诉被告黑龙江亚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纪宝松于2016年6月28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被告已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宝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7元(原告纪宝松已预付),由原告纪宝松负担578.50元,退回原告纪宝松578.50元。审 判 长  赵良悦人民陪审员  廉景发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建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