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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1222民初1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赵某与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皖12**民初1745号原告:赵某,女,1967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刘彦堂,太和县五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凡某,男,1965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诉被告凡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尹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彦堂、被告凡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恋爱相识,××××年××月××日结婚,并办理结婚证,婚后生育一男孩,取名“凡彬”(1993年12月17日生)。因婚前相互缺乏了解,婚后两人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依法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凡某辩称:我与原告婚后感情很好,夫妻之间虽有时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恋爱相识,××××年××月××日结婚,并办理结婚证,婚后生育一男孩,取名“凡彬”(1993年12月17日生)。原、被告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好,后因两人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有时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6年4月5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太和县马集乡港北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凡某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夫妻之间虽有时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的。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赵某与被告凡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尹 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张卫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