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9民初3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佛山市澜石传热设备厂与双赢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澜石传热设备厂,双赢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3584号原告佛山市澜石传热设备厂,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澜石前进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19370111-X。法定代表人赵钊,系佛山市澜石传热设备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康亚西,系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被告双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龙岩河居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0937339XT。法定代表人蓝森古,系双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华勇,系双赢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唐继川,系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澜石传热设备厂与被告双赢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佛山市澜石传热设备厂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澜石传热设备厂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佛山市澜石传热设备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佛山市澜石传热设备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35元,由原告佛山市澜石传热设备厂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