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6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曹冬冬与沈阳润福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冬冬,沈阳润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6239号原告曹冬冬。被告沈阳润福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恽鹏洲,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冬冬诉被告沈阳润福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冬冬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曹冬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冬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冬冬承担。审判员 王金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欣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