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3民初6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与厦门克乐力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洛克斯有限公司,厦门克乐力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6112号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住所地美国特拉华州纽卡斯尔县威尔明顿市奥兰奇街1209号。法定代表人SaraHoverstock。委托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克乐力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西里26号楼299梯402室之二。法定代表人柯文桂,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秀红,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游玮。本院在审理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与被告厦门克乐力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于2016年6月2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负担。审 判 长  倪宗泽审 判 员  曾争志人民陪审员  邓艳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伊倩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