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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3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山子背村委会莲塘岗村民小组与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山子背村委会莲塘岗村民小组,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粤0203行初26号原告: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山子背村委会莲塘岗村民小组(下称:莲塘岗村民小组)。负责人:冯春林,村小组长。委托代理人:黄汉芳,村民。被告: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人民政府(下称:马坝镇政府),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法定代表人:刘日夫,镇长。委托代理人:徐海波。委托代理人:卢华贵,广东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莲塘岗村民小组”诉被告“马坝镇政府”镇政府行政补偿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报请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粤02行辖17号行政裁定,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于当日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日、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莲塘岗村民小组”的负责人冯春林及委托代理人黄汉芳,被告“马坝镇政府”委托代理人徐海波、卢华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29日,被告以曲江区人民政府的名义,以作为解决莞韶华南钢铁深加工科技产业园项目和科技路建设用地为由,征收原告土地面积共计241.034亩。分别是山岭地99.568亩,山塘15.777亩,鱼塘7亩,水田96.315亩,旱地12.474亩,园地9.9亩。安置留用地按征地面积241.034亩的百分之十安排,安置留用地面积为24.1亩。但曲江县人民政府于2004年6月28日颁发给原告的(2004)第0500244号所有权证上,广东省曲江区林业局对原告单一的野猪坑登记面积为180亩。为此,原告村民多次上访,经协商,被告只愿向原告支付6万元了结此事。原告认为曲江县人民政府核发的林地所有权证已登记,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协议中山岭地99.568亩和山塘15.777亩,与林权证面积不符。被告应返回林地面积64.655亩给原告,每亩按15444元标准,合计998531.82元,安置留用地另行计算。综上所述,马坝镇政府征地不规范,不依法行政。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征地补偿款998531.82元;二、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身份证;2、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3、征收土地补偿表;4、林地所有权证(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被告辩称:原告要求答辩人再支付征地补偿款998531.82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征收面积以答辩人与原告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面积为准,并以土地现状和国土部门测绘面积为依据,并不存在征收面积不符的情况。答辩人与原告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约定“征地土地的具体位置和界址以区国土资源分局测绘红线图所示为准”,即以原告确认的《莲塘岗征地图》的征地红线坐标和面积为准,是征地的实际面积。答辩人亦是依据该图作为依据对原告的土地征收和补偿的,并不存在征收在面积不符的情况。二、答辩人已按《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履行了相关义务,按约定支付了相关补偿款。原告要求答辩人再支付补偿款998531.82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及法律依据:1、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2、征地决议;3、请示、银行汇单;4、《莲塘岗征地图》。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证据2、3、4有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证明内容有异议,证据2、3真实性无异议,证据4关联性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28日,原曲江县人民政府向原告颁发曲林证字(2004)第0500244号《林权证》,依据该证,座落在曲江县马坝镇山子背村委野猪坑(东:靠瓦子丘山岭的山埂倒水为界。南:靠田边与瓦子丘山岭交界。西:山子背山埂火路为界。北:窝督横排路为界)的180亩林地的所有权人为原告。2014年9月20日,原告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全村63户村民,有60户参加了会议,经讨论,村民代表同意:政府按韶曲府办(2014)41号文有关规定征用野猪坑、中心塘、竹科龙的土地,征用面积以国土部门测绘面积为准,由村小组干部和代表配合政府处置本次征地有关事宜。经丈量,原告被征收的土地包括山岭地99.568亩、山塘15.777亩、鱼塘7亩、水田96.316亩、旱地12.4747亩、园地9.9亩,合计241.034亩。2014年11月29日,原、被告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内容为:“为解决莞韶华南钢铁深加工科技产业园项目和科技路的建设用地,马坝镇人民政府(甲方)代表曲江区人民政府,征收乙方地名为野猪坑、白坟岭、竹科龙、箭平坝、中心塘的各类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通知》及韶曲府办(2013)19号文有关规定,双方就征收土地的补偿有关事宜,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征收土地面积和界址:征收土地面积共241.034亩(其中山岭地99.568亩、山塘15.777亩、鱼塘7亩、水田96.315亩、旱地12.474亩、园地9.9亩)(面积为仪器测量),被征收土地具体位置和界址以区国土资源分局测绘红线图所示为准(详见附图)。二、本协议各项补偿款项共8141264.85元,其中:1、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7848272.19元;2、土地青苗费292992.66元(详见附表1和附表2)。三、安置留用地按征地面积241.034亩的10%安排给乙方,安置留用地面积为24.1亩,甲方应划拨24.1亩留用地给乙方,乙方的留用地要求实行实物补偿,留用地安置在此次乙方被征收的土地上,且靠科技路旁,并办好有关证件。四、付款方式: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将本协议向乙方村民公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本协议补偿款项划拨到马坝镇财政专户,由马坝镇财政所根据乙方制定的分配方案以存折方式支付各项补偿款。五、为体现征地补偿的公平性,甲方在产业园第一期征地工作中要求履行同园同期同价的原则,如出现同园同期不同价的情况,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齐差价,甲方必需执行。六、交地时限:本协议补偿款项划拨到马坝镇财政专户后,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之日,即为乙方交付土地给甲方的时限。除科技路网建设所需土地外,对莲塘岗村民在本次征地范围内有坟墓的土地,可在甲方为乙方规划好紫金山解决了坟墓迁移用地后才进行迁坟,迁坟后甲方再进行施工。七、为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甲方同意争取莞韶华南钢铁深加工科技产业园管理部门的支持和协调,在同等用工条件下,优先聘用乙方符合条件的人员就业。八、签订好本协议后,甲方应规划好乙方所使用的紫金山,面积不能少于20亩,同时甲方应对此规划的紫金山进行分级平整,保障通行方便,并对紫金山的界址做好标志,同时将现有在规划给乙方使用的紫金山内的其他坟墓迁走。九、本协议一式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均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协议附表1约定:山岭地征地补偿款为15444元/亩、山塘征地补偿款为47000元/亩、鱼塘征地补偿款为47000元/亩、水田征地补偿款为45000元/亩、旱地征地补偿款为45000元/亩、园地征地补偿款为34800元/亩。协议附表2约定:山岭地青苗补偿款为938元/亩、山塘青苗补偿款为1100元/亩、鱼塘青苗补偿款为2200元/亩、水田青苗补偿款为1100元/亩、旱地青苗补偿款为993元/亩、园地青苗补偿款为4900元/亩。鉴于被告2014年10月30日呈送曲江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对莞韶工业园项目征地拆迁及莲塘岗村民小组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批复的请求”和曲江区财政局于2014年12月10日呈送曲江区人民政府的“关于莞韶工业园项目征地拆迁及莲塘岗村民小组提出的有关问题的建议”两个文件,经区领导的批示同意补偿900000元。2014年12月19日,被告向曲江区人民政府请示,恳请曲江区政府早日将该900000元及征收原告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和青苗款8141264.85元划拨到马坝镇财政所。2015年1月5日,曲江区人民政府将9041264.85划拨至马坝镇财政所的账上。此后,因原告认为其所持曲林证字(2004)第0500244号《林权证》记载的野猪岭山林为180亩,被告全部征收,但仅按115.345亩(山岭地99.568亩+山塘15.777亩)支付补偿款,尚有64.655亩山地未作补偿,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约定被告代曲江区人民政府征收原告野猪坑、白坟岭、竹科龙、箭平坝、中心塘的各类土地,同时约定了所征收的各类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及青苗补偿标准。该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经专业仪器测量,征地红线图内被征收的山岭地面积为99.568亩、山塘面积为15.777亩、鱼塘面积为7亩、水田面积为96.315亩、旱地面积为12.474亩、园地面积为9.9亩,双方对此已签字确认。此后,约定的征地补偿款及青苗补偿款均汇至马坝镇财政所的账户上,被告已履行了约定的补偿款支付义务。原告以其山林证面积记载为180亩为由,认为被告少补偿64.655亩山地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理由为:一、原、被告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明确约定,被征收土地具体位置和界址以区国土资源分局测绘红线图所示为准。经专业仪器测量,征地红线图内被征收的山岭地面积为99.568亩、山塘面积为15.777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虽然原告所持曲林证字(2004)第0500244号《林权证》记载的山地面积为180亩,但该数字仅为估算,并未经过实地丈量,数据上可能存在误差。且本案中并未有证据证明曲林证字(2004)第0500244号《林权证》所载的山地全部在征地红线范围内,原告亦未提出撤销或变更涉案《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关于“山岭地99.568亩、山塘15.777亩”条款的主张。综上,原告主张180亩山岭全部被征收,要求被告仍需支付征地补偿款998531.82元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山子背村委会莲塘岗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山子背村委会莲塘岗村民小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伟清审 判 员  胡 敏人民陪审员  朱小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秦晓芳第9页共9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