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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恢2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合江县宏顺港口物流有限���司与合江县德宏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江县宏顺港口物流有限公司,合江县德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恢2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合江县宏顺港口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536389-3。法定代表人巫兵,经理。委托代理人雷健,男,生于1964年12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合江县德宏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俊武,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22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0日扣押被执行人合江县德宏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堆放在申请执行人合江县宏顺港口物流有限公司的煤炭。并责令被执行人合江县德宏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11,33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2,465元,但被执行人合江县德宏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合江县德宏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堆放在申请执行人合江县宏顺港口物流有限公司的煤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益平审判员 罗 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