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403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三明市三元区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三明市三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10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三元区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三明市三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平景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三明万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宇禾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三明致胜嘉业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三明市美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政强,吴丽珍,刘建龙,叶柏林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03民初882号原告三明市三元区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张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芸,福建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明市三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刘建龙,总经理。被告南平景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法定代表人李刚,总经理。被告三明万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叶柏林,总经理。被告三明市宇禾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唐国阳,总经理。被告三明致胜嘉业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林国忠,总经理。被告三明市美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沙县。法定代表人李剑锋,总经理。被告林政强,男,45岁,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吴丽珍,女,41岁,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刘建龙,男,51岁,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叶柏林,男,39岁,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原告三明市三元区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信公司)与被告三明市三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公司)、南平景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三明万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宇禾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三明致胜嘉业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三明市美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政强、吴丽珍、刘建龙、叶柏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联公司、南平景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三明万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宇禾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三明致胜嘉业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三明市美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政强、吴丽珍、刘建龙、叶柏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闽信公司诉称:2014年12月25日,被告三联公司与原告确立借款合同关系,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后11月30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双方还约定逾期还本或是付息,应按约定利率支付30%的还本和付息的违约金等条款。同时被告南平景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三明万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宇禾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三明致胜嘉业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三明市美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政强、吴丽珍、刘建龙、叶柏林同原告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约定为前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主债务期满后两年。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被告三联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2、被告承担借款利息1190000元(从2014年12月31日起起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暂计至2016年4月25日),之后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照此标准计付。3、被告三联公司支付原告逾期还本违约金109500元、逾期利息违约金43247.63元(详见计算清单,之后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清单标准计付)。4、判决被告南平景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三明万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宇禾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三明致胜嘉业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三明市美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政强、吴丽珍、刘建龙、叶柏林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各费用等所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三联公司、南平景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三明万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宇禾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三明致胜嘉业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三明市美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政强、吴丽珍、刘建龙、叶柏林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一、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变更批复,证明原告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资质。二、被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各被告主体适格。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证明双方借款约定的具体内容。五、委托函、付款凭证,证明原告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的事实。上述证据是书面证据,其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未提出异议,该证据已经清楚地载明原告主张的事实内容。故本院予以确认和认定。结合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认定如下法律事实:2014年12月25日,被告三联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金额500万元,约定月利率15‰,借款期限为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11月30日。被告南平景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三明万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宇禾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三明致胜嘉业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三明市美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政强、吴丽珍、刘建龙、叶柏林为上述借款的本息、违约金等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保证合同》,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5年12月31日原告向被告三联公司发放借款500万元。借款之后,被告三联公司未能依约支付利息,借款期满后也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即向本院具状起诉。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和合法的担保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三联公司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合同真实有效,对双方产生法律拘束力。原告依约将500万元转至被告指定的账户,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三联公司未依约还款付息是引发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故原告要求被告三联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法律规定,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及违约金不得超过年利率24%,故本案借贷双方约定的逾期未偿还借款的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其余部分不予支持。被告南平景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三明万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宇禾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三明致胜嘉业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三明市美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政强、吴丽珍、刘建龙、叶柏林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表示被告同意为本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故原告要求被告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三联公司、南平景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三明万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宇禾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三明致胜嘉业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三明市美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政强、吴丽珍、刘建龙、叶柏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三明市三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三明市三元区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二、被告三明市三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三明市三元区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及逾期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分两段计算,即自2014年12月31日起按月利率1.5%计付至2015年11月30日止、自2015年12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上述一、二项付款,被告三明市三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南平景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三明万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宇禾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三明致胜嘉业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三明市美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政强、吴丽珍、刘建龙、叶柏林对被告三明市三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述一至二项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三明市三元区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199元;由被告三明市三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平景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三明万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宇禾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三明致胜嘉业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三明市美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政强、吴丽珍、刘建龙、叶柏林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振铭人民陪审员  周 雯人民陪审员  刘慧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赖 卿附注: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