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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7101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北京浪潮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朱长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7101执3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浪潮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河桥24号平房。法定代表人李晓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波,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永强,北京浪潮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朱长亮,男,1968年7月5日出生。北京浪潮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朱长亮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于二○一六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15)京铁民(商)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浪潮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执行中,现经查:被执行人朱长亮名下无车辆、房屋、证券及其他银行存款等财产,本院已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朱长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朱长亮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朱长亮的下落。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朱长亮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5)京铁民(商)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丽萍审判员  王 恒审判员  张亚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晓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