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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2民初2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东莞市锦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惠州快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锦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惠州快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2民初2125号原告东莞市锦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惠州快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锦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快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锦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开庭审理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锦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邓茂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聂润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