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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民初01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许红兵与陈天云、陈春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红兵,陈天云,陈春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4民初01685号原告:许红兵。被告:陈天云。被告:陈春娟。原告许红兵与被告陈天云、陈春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许红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天云、陈春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许红兵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08年3月20日,被告陈天云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000元,并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2008年3月24日被告陈天云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均未有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由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9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9000元算至2016年2月20日至计21600元,其中20000元利息已算至2016年2月24日止计48000元,其余利息按双方约定的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俩被告承担。被告陈天云、陈春娟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许红兵为证明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证据如下:1、【2008年3月20日、2008年3月24日借条原件各一份】,欲证明被告陈天云分别于2008年3月20日、2008年3月24日向原告许红兵借款共计29000元并出具借条,并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的事实。2、【结婚申请表原件一份】,欲证明被告陈天云与被告陈春娟于1986年2月10日登记结婚,本案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被告陈天云、陈春娟未到庭质证,未提交证据。被告陈天云、陈春娟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许红兵提供的证据均系原件,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证据内容能与其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相印证。本院对许红兵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08年3月20日,被告陈天云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许红兵借款9000元,2008年3月24日被告陈天云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均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均未有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另查明,两被告于1986年2月10日登记结婚,本案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被告陈天云向原告许红兵借款而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天云尚欠原告许红兵借款本金29000元的事实清楚,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陈天云理应承担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本案借款利息约定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本案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陈春娟未提供证据证明系被告陈天云个人债务,故应认定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春娟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综上,原告许红兵的合理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天云、陈春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行为,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和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天云、陈春娟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9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9000元为基数自2008年3月20日起,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08年3月24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许红兵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陈天云、陈春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2266元,应收取190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2303元,由原告许红兵负担363元,由被告陈天云、陈春娟负担230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飞燕代理审判员  李方华人民陪审员  朱妙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剑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