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3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3民初字第762号原告:李某,开滦国家矿山公园职工。被告:陈某,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杜江,河北中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硕、代理审判员韩莉娟、人民陪审员李春颖组成合议庭,2016年4月14日、5月16日、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陈某及委托代理人杜江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唐山市路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被告婚后一直与其他女性保持暧昧关系,行为不检点,精神出轨多年。被告在曹妃甸工作期间,还与其单位员工的女儿关系暧昧不清,致使原被告之间失去了最基本的信任和忠诚,使原告难以容忍,严重破坏了夫妻之间的感情。自2014年年底,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多个银行的信用卡,用信用卡贷款筹集炒股资金。因炒股风险损失,资金被套,被告曾经两次信用卡到期不能偿还。为了偿还这些贷款,被告迫不得已向原告说出实情,原告很愤怒,原被告之间发生了激烈的争吵,但为了家庭和谐,原告忍气为被告偿还信用卡贷款近2万元,使原本拮据的生活雪上加霜。原被告常年两地分居,被告在曹妃甸工作期间很少回家,使原告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在金钱方面斤斤计较,被告每月视工资收入情况给原告一部分工资,其余工资全部由被告自己支配。被告以夫妻共同财产大部分在原告手里为由,家庭日常开支大到几百几千元,小到几元几角都要原告承担。原告生病期间,被告不闻不问,漠不关心。由于原被告分居,原告长期心里抑郁,身体状况一直很差。当原告父母陪同原告去北京看病时,被告不仅没有出钱出力,还恶语相向,嘲讽原告。被告人品有问题,脾气暴躁,经常因日常琐事辱骂原告和他的父母。被告的种种不良行为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原告已经不能忍受。自2015年3月,原被告开始分居。2015年5月原告搬出金鼎园小区1楼2门1302室,至今一直在外租房居住。近一年来,原被告之间很少联系,偶尔打电话也都是恶语相向,彼此积怨,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被告应对夫妻感情的破裂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为尽早解除痛苦,已无心向被告提出赔偿。特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向贵院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被告陈某辩称,一、同意离婚,但是我们到今天离婚这个地步是原告出轨造成的,因为原告的行为使我无法面对别人的眼光,要求分割财产的时候对我予以照顾;二、我要求原告返还我父母给付的彩礼3万元、分割共同存款共计93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结婚之初感情尚好,随着时间的推移,原被告之间逐渐因日常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5月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与被告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至我院,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被告陈某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原告主张有现金几千元及被告赠送原告的结婚戒指、手链。现金已经用于婚后日常生活消费支出了,结婚戒指和手链被被告要回,离婚时要求被告返还自己。被告称确给原告买过戒指和手链,但因原告自知理亏,已经将上述物品归还了被告。被告称其婚前有存款5000元,已经用于婚后生活支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主张二人分居之前有存款3万元,该款均用于原告分居后支付租房、买药治病,被告陈某名下有存款。原告还主张夫妻共同财产有被告父亲赠送的价值2.4万元的邮票一套和被告哥哥给礼金5万元,均由被告父亲保管。被告陈某对原告主张的上述共同财产不予认可,称3万元存款要求分割一半;邮票并没有赠送给原被告,是其父自己的财产;哥哥给的5万元礼金是直接给被告父亲的,与原被告无关。原告对上述婚后财产的主张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陈某主张夫妻共同财产有原告名下存款11万余元,其中包括原告自结婚之时到现在的工资将近13-14万元;被告交给原告保管的工资3万元;亲朋好友给被告随礼的结婚份子钱剩余28000元、父母给的1万元旅游款尚有余款5000元、被告父母给原告的彩礼钱3万元,减去原告支出88000元就是原告现在手里剩余的11万余元。被告陈某要求原告李某返还彩礼3万元,给付被告精神补偿费5万元。被告陈某提交了中国建设银行流水明细单一份,证明通过转帐、支取现金的形式已经将上述款项给付原告。原告对上述款项不认可,称其中部分款项已经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还给被告了,提交了中国建设银行流水明细单一张。原告李某主张父母为自己找工作借款4.5万元,应为共同债务,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主张婚后因炒股向他人借款2万元,向其父借款3万元,提交了自己书写的借条3张。原告李某对被告主张的债务亦不予认可,称被告陈某提交的借条是假的。被告陈某主张原告婚后与他人同居,存在过错,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对自己进行照顾,并提交了录像资料一份。对该份录像资料,原告不予认可,称录像中的女人并非原告本人。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以双方感情为基础。原告李某起诉离婚,被告陈某同意离婚,经法庭调解和好无效,应视为原被告感情已经破裂,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原告主张婚前有戒指一枚、手链一条,但未向本院提交存在上述物品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已结婚并共同生活3年,被告要求原告返还3万元彩礼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名下有夫妻共同存款8万余元要求分割,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此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均主张存在婚后债务,但对对方主张均不予认可,因债务涉及案外人权益,本案不予处理。对被告主张原告婚后与他人同居,存在过错,要求给付给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 硕代理审判员 韩莉娟人民陪审员 李春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