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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04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潘娟与浙江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崔新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娟,浙江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崔新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4445号原告:潘娟。委托代理人:钱清柳,浙江首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丽平。被告:崔新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徐如财。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交诉讼费,且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娟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周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