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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民初字第2042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晓旸与龙岩市炮辉工贸有限公司、陈江城、黄蓉、陈木辉、黄明炳、江龙辉、华安县华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旸,龙岩市炮辉工贸有限公司,陈江城,黄蓉,陈木辉,黄明炳,江龙辉,华安县华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民初字第2042号之六原告陈晓旸,男,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赖健、郑国扬,福建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岩市炮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新祠村村部一楼;场所加工(新罗区适中镇丰田村黄土坑)。法定代表人陈江城,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柏潮,龙岩市新罗区适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江城,男,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陈柏潮,龙岩市新罗区适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蓉,女,住福建省漳平市。委托代理人陈柏潮,龙岩市新罗区适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木辉,男,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陈柏潮,龙岩市新罗区适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明炳,男,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郭海天,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洋凌,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龙辉,男,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郭海天,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洋凌,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华安县华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城关农林路3号。法定代表人傅凌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凤敬,公司监事。原告陈晓旸与被告龙岩市炮辉工贸有限公司、陈江城、黄蓉、陈木辉、黄明炳、江龙辉、华安县华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4)湖民初字第2042号民事裁定,本院依法查封了保全担保人陈凤娇名下宏益华集团总部综合体3#楼8层806、807单元房产。现原告陈晓旸、担保人陈凤娇以需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为由,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同时担保人陈凤娇自愿提供其名下“特房·五缘尊墅”2-7#楼1跃4层02单元(即坐落于厦门市湖里区钟宅西三里10号102室)房产作为原告陈晓旸保全申请的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及担保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陈凤娇名下宏益华集团总部综合体3#楼8层806、807单元房产的查封。二、查封担保人陈凤娇名下“特房·五缘尊墅”2-7#楼1跃4层02单元(即坐落于厦门市湖里区钟宅西三里10号102室)的房产(查封金额以220万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姚 亮人民陪审员  倪五洲人民陪审员  曾焕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超特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