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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特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南京易动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解小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易动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解小骥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特60号申请人南京易动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06幢3层。法定代表人张超,该公司项目经理。被申请人解小骥,男,汉族,1991年2月11日生。申请人南京易动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动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解小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于2016年3月19日作出的宁建劳人仲案[2016]第10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解小骥在仲裁阶段申请称:其于2015年6月23日进入易动公司工作,任职策划,易动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其因加班腿上感染住院,无法及时请假,2015年12月9日,易动公司以其旷工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未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故向仲裁委提出仲裁,要求易动公司:1.支付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10日工资4000元;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元;3.补缴2015年6月至2015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仲裁委于2016年3月19日作出宁建劳人仲案[2016]第10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易动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解小骥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7日起期间工资3750元;二、易动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解小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元;三、易动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其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解小骥补缴2015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其中应有劳动者缴纳的部分由解小骥承担;四、对解小骥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该裁决为终局裁决。上述裁决书送达后,易动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请称:1.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一是解小骥的工资为2600元/月,并非3000元/月。二是易动公司未非法解除与解小骥之间的劳动关系,解小骥无能力胜任工作岗位,多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对工作极不负责,严重拖沓公司项目进度,无法完成公司分配的任务,且无故旷工三天,易动公司是在解小骥恶意旷工三天后开具书面辞退通知并短信联系解小骥至公司交接手续。三是易动公司正式成立于2015年7月后,解小骥于8月正式入职公司,并于2015年8月1日签订合同,故不存在为解小骥补缴7月社会保险费事宜。2.裁决程序不当,严重违反证据规则。故请求法院撤销仲裁委作出的宁建劳人仲案[2016]第102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解小骥辩称:1.其工资因劳动合同不符合规范,存在口头约定,仲裁委是以银行流水账单为准。2.易动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其从未签署过自愿离职声明或提交辞职报告,易动公司在其住院期间伪造其签名在社保部门以此申请自愿解除劳动关系,且其积极工作每天加班,易动公司无证据证明其无力胜任工作、迟到早退或缺勤。3.易动公司拖欠其工资6个月之久,且未按规定支付终止劳动合同补偿。4.其订立劳动合同。易动公司还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向社保部门提交了该伪造签名的劳动合同及伪造其签字的离职协议。故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易动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审查过程中,易动公司向本院提交仲裁委宁建劳人仲案[2016]第102号仲裁裁决书、易动公司内部工作联系记录、员工考勤记录、南京市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2015年10月和11月对解小骥的工作考核记录、规章制度、书面劳动合同、书面辞职报告,以证明上述观点。除仲裁裁决书外,解小骥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解小骥向本院提交招商银行流水账单两份,以证明实际发放工资金额及拖欠日期。易动公司质证认为该银行流水账单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宁建劳人仲案[2016]第102号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的,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裁决。本案中,易动公司对案涉仲裁裁决就其与解小骥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小骥工资数额及解小骥入职时间等事实部分的认定所提出的异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仲裁裁决的范围,故易动公司以此异议为理由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易动公司提出的案涉仲裁裁决程序不当的撤销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南京易动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南京市建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建劳人仲案[2016]第10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南京易动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胜审 判 员  姜 欣代理审判员  陆红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文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