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民辖终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冯学武与陈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辖终5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学武,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冰,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上诉人冯学武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61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系争协议已经法院判决无效,双方不存在协议履行的问题,故合同履行地在原上海市闸北区显属错误,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争合同所涉“品薇摄影美术馆”的实际经营地在原上海市闸北区,故其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所作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王海晶审 判 员 陈 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项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