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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民申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侍丽霞与民勤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侍丽霞,民勤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6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侍丽霞,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民勤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甘肃省民勤县城东大街东环路*号。法定代表人李钦元,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再审申请人侍丽霞因与被申请人民勤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武中民终字第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侍丽霞认为原审判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依法申请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生命垂危,出院后恢复长达一年有余,一二审仅支持申请人8天的误工、护理期限,未支持护理人员住宿费错误;2.一二审认定被申请人承担80%的赔偿比例错误,被申请人应承担全部责任;3.一审法庭辩论时间是2015年6月26日,《甘肃省2015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已公布,一审应按照2015年的公布标准判决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护理活动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时受到人身损害,医疗机构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医疗机构应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人民法院应依法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情况辨析判处。本案由甘肃省政法学院出具的[2015]甘政司[法]鉴字第(038)鉴定书是认定被申请人过错责任的主要证据,未见该结论存在程序、内容违法的情形,故一、二审据此划分责任并无不当。医疗损害责任赔偿纠纷案件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交医疗机构和相关机构出具的票据、证明等证据证实受损事实。本案申请人并未提供医嘱及其他书证证明休养和护理时间、护理人数以及护理人员的住宿费用情况,故一、二审结合申请人的住院时间予以判处亦无不妥。关于损害计算标准的问题,因申请人未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主张变更采用2015年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故申请人的该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侍丽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钟伟平代理审判员  魏淑梅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艳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