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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民初2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2534号原告:张某。被告: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需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