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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0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唐蕊申请王旭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蕊,王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658号申请执行人唐蕊,女,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未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出纳,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王旭东,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常市,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三商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54125元,未执行标的54125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三商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景志新审 判 员  魏国涛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