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揭惠法葵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来支行与陈晓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来支行,陈晓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惠法葵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来支行。住所地:惠��县。负责人林界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晓洁,女,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公民身份号码:×××7424。有关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来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晓洁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期间,本院委托普宁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陈晓洁所有的位于惠来县葵潭镇世铿大道京惠庄园多层住宅一排04(即A幢01)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揭惠字第××号)进行价格评估。经评估,上述财产拍卖参考价为2201598元。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5)揭惠法葵执字第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陈晓洁所有的位于惠来县葵潭镇世铿大道京惠庄园多层住宅一排04(即A幢01)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揭惠字第××号)。2016年3月8日,本院司法委托室根据最高人民��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规定,在法院诉讼资产网和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告,并于2016年3月23日10时至24日10时对该标的物进行网上拍卖,拍卖底价人民币2201598元。因没人报名参加竞买,该标的物流拍。2016年4月12日,本院司法委托室在法院诉讼资产网和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第二次拍卖公告,并于2016年4月27日10时至28日10时对该标的物进行网上拍卖,拍卖底价人民币1981438.20元(以第一次拍卖底价人民币2201598元降价10%),最终由竞买人张培峰(公民身份号码:××)以人民币1981438.2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款扣除评估费人民币15400元、执行费人民币22234元、诉讼费人民币10514元、付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来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784572.87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利息183592.39元,共计人民币1968165.26元,综上,被执行人陈晓洁尚未能履行款项为人民币34875.06元。对于被执行人陈晓洁尚未能履行的款项,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来支行向本院表示同意放弃,并请求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揭惠法葵执字第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武雄人民陪审员  杨纳海人民陪审员  黄锦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少星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2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