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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民初02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建德市三都农村住房改造有限公司与梅珠法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三都农村住房改造有限公司,梅珠法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02466号原告:建德市三都农村住房改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三都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张友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邵鸣,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兵,系公司员工。被告:梅珠法。本院在审理原建德市三都农村住房改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梅珠法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市三都农村住房改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以被告同意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梅珠法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三都农村住房改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梅珠法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建德市三都农村住房改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郎丰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家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