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民申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汉中仁爱医院与熊伯勇、熊清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汉中仁爱医院,熊清成,熊伯勇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民申8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汉中仁爱医院。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西门口十字。法定代表人:牟碧刚,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胡XX,该院副院长。委托代理人:文伟,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熊清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熊伯勇,熊清成之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熊伯勇,男,汉族。再审申请人汉中仁爱医院因与被申请人熊伯勇、熊清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汉中仁爱医院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对其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未做任何处理,也没有说明理由,违反法律规定。本案的两个鉴定意见在责任程度上存在矛盾,而且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存在严重缺陷,只有重新鉴定才能解决这一矛盾。一审法院采信不科学的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申请人在一审时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没有支持,申请人提起上诉,再次提出重新鉴定,二审法院没有做出任何处理,也没有说明理由,仍然采信不科学的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存在以下错误:其一,本案患者胡桂清在汉中市中心医院被诊断为药物性肝炎、肝功能衰竭,最后死亡,因此,本案的医疗鉴定就需要西医消化病专家及肝病专家来认定患者药物性肝炎的诊断是否成立。患者的死亡原因是药物性肝炎造成的还是另有原因,从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可以看出,司法鉴定人只邀请了中医药临床专家参与讨论,没有西医消化内科及肝病专家参与,这一事实,司法鉴定人当庭是认可的。中医药临床专家只能解决患者在汉中仁爱医院用中药是否存在问题,不能解决患者药物性肝炎的诊断是否成立。患者的死亡原因与汉中仁爱医院所开中药是否有因果关系?正是由于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邀请的鉴定专家专业不对口,才造成遗漏了患者药物肝炎的诊断是否成立,治疗是否正确的专业评价。其二,鉴定缺少科学性。从法庭上司法鉴定人的回答可以看出,司法鉴定人对患者在汉中市中心医院的诊断、治疗是不熟悉的,甚至不知道患者进行了人工肝治疗。从汉中市中心医院病历记载可见,患者死亡前的7月23日出现大量多次咯血、便血,死亡原因是咯血致呼吸衰竭。患者入院时血小板数、凝血四项检查是正常的,而7月12日实施人工肝治疗使用大量肝素之后,患者的血小板数及凝血四项检查变得异常并逐步恶化,人工肝治疗的常见并发症就是消化道、呼吸道、颅内大出血。患者死亡到底是药物性肝损害导致的大出血还是人工肝治疗的并发症大出血,鉴定意见及鉴定人没有做出解释。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时,所陈述的情况进一步印证了上述事实。请求撤销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按重新鉴定确定责任承担。被申请人熊伯勇、熊清成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汉中仁爱医院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汉中仁爱医院对患者胡桂清的死亡后果的责任程度是否应当重新鉴定。汉中仁爱医院称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与汉中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以下简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关于其应承担的过错责任比例认定存在差异,其申请进行重新鉴定,一、二审法院未予准许,并将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作为认定其责任程度的依据不当。但对其在患者胡桂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不持异议。本案涉及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系经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委托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出具,鉴定人员在本案二审庭审中亦出庭接受了质询,该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关于汉中仁爱医院在患者胡桂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一致,对于汉中仁爱医院过错的分析亦基本相同,在最终的责任程度认定上存在的差异,不能作为将本案重新鉴定的依据。汉中仁爱医院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一、二审法院对于汉中仁爱医院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于法有据。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载明“鉴定听证会上医方未予提交执业‘医师’执业资质证明。若医方执业‘医师’无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中医师执业资质,其执业的性质(合法还是非法)由法院确定。若为非法执业,其诊疗过错责任为80%及以上”,一、二审程序中,汉中仁爱医院未提交开具案涉处方的医师的执业资质证明,在本案听证中亦未予提交,一、二审法院根据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酌定汉中仁爱医院就患者胡桂清死亡给熊伯勇、熊清成造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亦符合本案实际。综上,汉中仁爱医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汉中仁爱医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 强代理审判员 逄 东代理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