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荣瑞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永华船业有限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荣瑞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南京永华船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513号申请执行人南京荣瑞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口区江浦街道扬子客运公司办公楼六楼。法定代表人段世荣,经理。被执行人南京永华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乌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高永华。南京荣瑞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瑞公司)与南京永华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华船业)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做出(2015)浦桥商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南京永华船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荣瑞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代缴社会保险费603533.1元。逾期利息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给付;案件受理费10780元,由被告永华公司承担9900元,由原告荣瑞公司承担880元。保全费4170元由被告永华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永华船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荣瑞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永华船业名下位于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58号嘉业国际城3幢1910室的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其名下的车辆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无银行存款;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617603.1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永华船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6)苏0111执513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永华船业名下位于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58号嘉业国际城3幢1910室的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其名下的车辆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无银行存款;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617603.1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永华船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桥商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吕春贵审 判 员 吴明龙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