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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山东山工租赁有限公司与王现卿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山工租赁有限公司,王现卿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699号原告山东山工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赵沂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兆涛、王韶华,该公司员工。被告王现卿,男,汉族,1974年4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山工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现卿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现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山工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现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山东山工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闫国宏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孙先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玉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