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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执1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周建平与蒲建国陈国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平,蒲建国,陈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1675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平,女,195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蒲建国,男,196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陈国辉,女,196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周建平与被执行人蒲建国,陈国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5民初242号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蒲建国,陈国辉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建平于2017-03-0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5执16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中代理审判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李树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雅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