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常铁栓与被告焦杰、齐春艳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铁栓,焦杰,齐春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1664号原告常铁栓,男,1965年10月3日生,汉族。被告焦杰,男,1969年5月18日生,汉族。被告齐春艳,女,1986年2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铁栓与被告焦杰、齐春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铁栓于2016年6月2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常铁栓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铁栓撤诉。本案受理费2723元,由原告常铁栓负担。审 判 员 臧 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雷永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