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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吉林省立都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立都润滑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26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立都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宽民初字第80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2日来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宽民初字第80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向新代理审判员  赵怀德代理审判员  王晓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继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