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1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郑荣彬、何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荣彬,何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1889号叶奀云,女,1974年4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家务,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沙田镇碧石村山**号,身份证号码3623261974********。被告郑荣彬,男,1976年11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何晓红,女,1978年3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家务,住广丰区。原告叶奀云诉被告郑荣彬、何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纯火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余凤礼、钱泽文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奀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荣彬、何晓红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初,因被告郑荣彬在上海开大巴车双方认识,此后俩被告谎称要将华丽世家房子卖掉,要求原告先借一部分钱,原告于同年12月先后打款多次给俩被告。至2013年7月27日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8万元,约定月息1.5分,口头约定归还期限为2014年年底。到了约定还款时间,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8万元及利息。原告提供以下证据证明上述主张:1、原告身份证、被告户口信息;2、借条一份、3、被告郑荣彬和何晓红婚姻登记信息。被告未到庭,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初原告认识被告,此后被告称要将上饶市广丰区华丽世家房子卖掉,要求原告借一部分钱,原告于2012年12月先后多次打款给俩被告。2013年7月27日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郑荣彬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被告郑荣彬向原告借款18万元,约定月息1.5%。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另查明被告郑荣彬、何晓红于2001年1月28日登记结婚,2012年10月24日登记离婚。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俩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8万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被告郑荣彬出具的借条、俩被告婚姻登记信息及庭审笔录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清楚,由被告郑荣彬、出具的借条为据,原告要求被告郑荣彬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约定月息1.5%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该借款发生时被告何晓红与郑荣彬已经登记离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何晓红归还借款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郑荣彬、何晓红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对己不利后果。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荣彬应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叶奀云借款18万元及利息(按月息1.5%从2013年7月27日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叶奀云对被告何晓红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郑荣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到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颜纯火人民陪审员 余凤礼人民陪审员 钱泽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英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