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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6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6335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黄岛区。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辛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公进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