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孙怀珍与王振、常小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怀珍,王振,常小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604号原告:孙怀珍,女,1963年5月2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现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王振,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被告:常小娜,女,1985年3月21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怀珍诉王振、常小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孙怀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怀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孙怀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翠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春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