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11民初17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嘉兴市秀洲区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均雪、嘉兴比德弗生物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秀洲区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均雪,嘉兴比德弗生物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嘉兴比德弗生物科技园服务有限公司,陈子仁,蔡旭艇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11民初1794号之二原告:嘉兴市秀洲区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中山西路***号人防办东附楼(*楼)。法定代表人:徐加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金华、汪韵夏,浙江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均雪。被告:嘉兴比德弗生物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秀洲大道****号比德弗广场*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5561851864。法定代表人:陈子仁。被告:嘉兴比德弗生物科技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秀洲大道****号比德弗广场*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8A1T42D。法定代表人:蔡旭艇。被告:陈子仁。被告:蔡旭艇。原告嘉兴市秀洲区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陈均雪、嘉兴比德弗生物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嘉兴比德弗生物科技园服务有限公司、陈子仁、蔡旭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秀洲区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719.5元,保全费用5000元,共计21719.5元,由原告嘉兴市秀洲区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海峰代理审判员 舒珊珉人民陪审员 郑水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晓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