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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行终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高金虎与吕梁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金虎,吕梁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11行终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金虎,吕梁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盛地村十二响峁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梁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事处,住址离石区西属巴村。法定代表人白小荒,主任。上诉人高金虎因行政处理一案,不服临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4行初5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高金虎要求确认西属巴街道办西政法【2014】117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无效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答复意见明确“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上诉人高金虎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关于上诉人高金虎请求确认盛地村委2003年5月9日签订的“盛地村委十二响峁退耕还林土地承包合同书”无效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诉讼处理的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而盛地村委并不是一级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所以上诉人高金虎的该项诉讼请求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上诉人高金虎的诉讼请求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俊泓审 判 员  刘云兰代理审判员  薛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小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