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12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2刑初52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68年5月12日出生,广东省汕头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登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现住汕头市金平区,因本案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濠检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光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9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粤D×××××号重型自卸货车从汕头市濠江区珠浦村往达濠方向行驶,途经达南路0KM+5M处右转弯时,碰撞到同向靠右侧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黄某,致被害人黄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部重要脏器严重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某某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赔偿被害人黄某家属的经济损失95万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物证肇事车辆粤D×××××号重型自卸货车、电动自行车(附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材料;证人林木炎、李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在肇事现场等待交警到场,被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能主动交代其所犯罪行,当庭认罪,是自首,依法可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能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9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幅度内进行量刑,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肖少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绿茵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