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执1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周国华与任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华,任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1641号申请执行人周国华。被执行人任明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国华与被执行人任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任明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芝民社一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东超审判员 汤景平审判员 张春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大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