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11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张晓华与李茂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华,李茂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1999号原告张晓华,女,汉族,1969年4月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李茂轩,男,汉族,1962年2月出生,住成都龙泉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华与被告李茂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华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晓华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帅明禄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