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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11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张晓华与李茂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华,李茂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1999号原告张晓华,女,汉族,1969年4月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李茂轩,男,汉族,1962年2月出生,住成都龙泉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华与被告李茂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华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晓华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帅明禄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