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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8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北京语成广告有限公司诉北京汉能光伏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语成广告有限公司,汉能光伏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8957号原告北京语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43号3层43-(03)03室。法定代表人俞清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林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庆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汉能光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0-A号。法定代表人李东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婧茹,女,1986年2月24日出生。原告北京语成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语成广告公司)与被告汉能光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在汉能光伏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阮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语成广告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庆明;汉能光伏公司委托代理人段婧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语成广告公司起诉称:2015年6月16日,语成广告公司与汉能光伏公司签订了《区域广播广告投放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广播广告合同)。广播广告合同约定语成广告公司发布广告,汉能光伏公司应按期支付合同款项;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合同违约部分总金额20%的违约金;若汉能光伏公司逾期付款,需从该款项到期之日的次日起,按照每日到期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语成广告公司支付滞纳金。协议签订后,语成广告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后因汉能光伏公司撤销部分广告发布,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变更后的合同总金额为3544344.68元,汉能光伏公司应于2015年10月25日、2015年11月25日、2015年12月25日前分别支付1285976.19元、1281265.77元、977102.72元,但截至今日,汉能光伏公司拒绝依约付款。故语成广告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汉能光伏公司支付语成广告公司合同欠款人民币3544344.68元;2、汉能光伏公司支付语成广告公司违约金708868.936元;3、汉能光伏公司支付语成广告公司逾期付款滞纳金(以1285976.19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5日起算;以1281265.77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5日起算;以977102.72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5日起算;以上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4、汉能光伏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汉能光伏公司答辩称:不同意语成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语成广告公司未提供监播报告,汉能光伏公司无法核实合同履行情况,因此不清楚合同总金额,合同付款条件没有达成,现在无法核实语成广告公司是否提供了发票;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和滞纳金,未达成付款条件,汉能光伏公司不存在违约。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6日,语成广告公司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汉能光伏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BJGT-OT-1506-30-04的广播广告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汉能光伏公司(广告客户单位)特此委托语成广告公司(广告承办单位)在不同区域广播电台投放广播广告,广告投放细节详见附件一《电台排期表》;合同价款总计11965895.34元;语成广告公司将于广告播完后7日内向汉能光伏公司提供电台/频道出具的播放证明以证明语成广告公司已完成合同规定的广告投放义务,若汉能光伏公司对广告播出有异议的,应在广告播出一个月内向语成广告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汉能光伏公司确认语成广告公司已按合同规定完成全部的广告投放义务;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若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相当于合同违约部分总金额20%的违约金;若汉能光伏公司未按照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付款,从该付款到期之日的次日起,汉能光伏公司按照每日到期未付金额千分之一向语成广告公司支付滞纳金,直至该款项被实际支付之日(含实际付款当日)止;附件二、赠送资源表,1.CTR第三方监测可提供频率:广州交通广播106.1……后,语成广告公司与汉能光伏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根据语成广告公司与汉能光伏公司签订的广播广告合同,汉能光伏公司委托语成广告公司发布汉能品牌及产品广告……现语成广告公司与汉能光伏公司协商一致,语成广告公司免去汉能光伏公司撤单产生的全部费用并不收取任何补偿,就汉能光伏公司撤单后广播广告发布排期变化,以及汉能光伏公司向语成广告公司支付2015年6月4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已投放的广播广告发布费用和此后的广州交通广播FM106.1的投放费用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广播广告合同总金额变更为人民币3544344.68元;付款安排汉能光伏公司应在2015年10月25日前支付撤单前已播出的费用总额的35%,即1139953.17元及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广州交通广播(FM106.1)广告发布费用146023.02元,总计1285976.19元;汉能光伏公司应在2015年11月25日前支付撤单前已播出的费用总额的35%,即1139953.17元及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广州交通广播(FM106.1)广告发布费用141312.60元,总计1281265.77元;汉能光伏公司应在2015年12月25日前支付撤单前已播出的费用总额的30%,即977102.72元;汉能光伏公司付款前,语成广告公司应提供相应金额的合法发票,否则,汉能光伏公司有权延期付款。2015年9月22日17时19分,车语传媒渠道部员工江涛通过电子邮箱(×××)向欧燕发送电子邮件告知欧燕以下内容,此前车语传媒对接贵司的客服工作一直由我负责,从今天开始交由我司渠道部王蒙与您对接工作,收到后请您回复邮件确认;同日17时21分,欧燕通过其邮箱(×××)回复江涛,车语的后续工作由我负责,请联系我。欧燕的邮件中显示其职务为汉能控股集团品牌营销中心广告部副部长,手机号为185XXXX****。2015年9月23日9时1分,欧燕向王蒙发送邮件提出,鉴于我司与贵司正在解约合同,请统计所有我司未付款数字给我,是否可以今天中午前发给我;同日10时52分,王蒙回复到,未付款金额已核算,截止到2015年9月30日的广告投放,应付款总金额为3544344.68元,未付款总金额为3544344.68元。2015年11月10日,王蒙向欧燕发送了开具发票的资料。2015年11月12日,王蒙向欧燕发送短信(欧燕手机号185XXXX****),告知欧燕发票已经寄出及顺丰快递单号,欧燕于次日回复王蒙收到发票。2015年12月21日,欧燕告知王蒙,接到光伏应用集团财务通知,请在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开具协议合同全额发票交财务,目前,我司收到了贵司第一笔发票,金额为1285976.19,请开具合同剩余的金额即可。2016年12月23日11时05分,王蒙回复欧燕到,汉能剩余发票已开好,总金额为2258368.49,附件为发票扫描件,我会在今天寄出顺丰快递。2015年12月30日,王蒙通过短信询问欧燕是否收到了汉能剩余金额的发票,欧燕答复收到了,已经全部交给财务了。庭审中,汉能光伏公司陈述,@hanergy.com是汉能光伏公司专属邮箱后缀,只有汉能光伏公司员工才可以注册。语成广告公司陈述,邮件中所体现的车语传媒是语成广告公司内部公司的叫法,即指语成广告公司,没有实际注册。语成广告公司陈述,要求汉能光伏公司支付违约金系要求汉能光伏公司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要求汉能光伏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系亦因汉能光伏公司逾期付款而要求汉能光伏公司赔偿损失。上述事实,有语成广告公司提交的广播广告合同及补充协议、邮单2份、王蒙与欧燕之间发送的电子邮件5份、王蒙与欧燕之间短信记录2份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语成广告公司、汉能光伏公司签订的广播广告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汉能光伏公司在补充协议中已对已投放的广播广告发布费用进行了确认。欧燕系汉能光伏公司指派与语成广告公司进行沟通的人员,故汉能光伏公司应对欧燕作出的意思表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予以承受。欧燕在其与语成广告公司沟通的邮件中,明确要求语成广告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开具补充协议项下全部金额发票,故汉能光伏公司已同意支付语成广告公司补充协议项下的全部广播广告发布费,语成广告公司亦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向汉能光伏公司开具并送达了相应金额的发票,本院对于语成广告公司要求汉能光伏公司支付欠付的广播广告发布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汉能光伏公司在已同意付款的情况下又以合同履行情况作为付款抗辩事由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汉能光伏公司未按照补充协议约定付款,构成违约,语成广告公司要求汉能光伏公司就其逾期付款的行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汉能光伏公司主张语成广告公司的上述请求属于重复请求和计算,且上述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标准约定过高,请求予以调整,本院以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实际损失情况为基础并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情况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将语成广告公司所主张的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要求合并调整为违约金一项,数额为531651.7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汉能光伏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语成广告有限公司广播广告发布费用三百五十四万四千三百四十四元六角八分;二、被告汉能光伏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语成广告有限公司违约金五十三万一千六百五十一元七角;三、驳回原告北京语成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万一千三百二十六元,原告北京语成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三百二十六元(已交纳);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有限公司负担二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阮 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跃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