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5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5民初15479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王某某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焦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于2015年5月举行婚宴,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无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太短,对彼此性格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生活中发现被告性格、生活习惯、为人处世等方面差异很大,根本无法沟通,2015年7月因锁事,被告将原告反锁屋内,原告跳楼离开,自此双方分居。在分居期间,被告多次对原告造谣污蔑、骚扰、索要钱财,到使原告的名誉和身心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原、被告共同生活不足两个月,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原、被告的婚姻失败是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又没有建立起感情,原告对这场婚姻已彻底失去了信心。因此想尽快结束这场身心疲惫、痛苦不堪的婚姻。故原告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育有女子。后双方因生活锁事发生矛盾,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尚短,相互之间应加强沟通、交流来解决婚后矛盾,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后应当换位思考,共同承担起家庭的责任。原、被告应珍惜婚姻和家庭,给予彼此更多的关怀和帮助,在共同生活中互敬互谅,妥善处理生活中面临的问题,改善夫妻关系。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对于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雷海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闻双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