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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30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翠英与平乐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翠英,平乐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30执199号申请执行人王翠英,女,汉族,1965年3月3日生,广西平乐县人,居民,住平乐县。被执行人平乐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住所地:广西平乐县平乐镇盐仓街19号法定代表人李玉光,男、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翠英依据广西平乐县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平乐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给付人民币60000元及其利息。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于2016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平乐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王翠英与被执行人平乐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平乐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在2017年6月28日以前归还申请人王翠英6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份开始计算,按照每月900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并支付本案诉讼费13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平乐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自愿与申请执行人王翠英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平乐县人民法院(2016)桂0330执199号执行通知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在履行期届满后未按照上述协议履行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平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申执行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伟审 判 员  肖 山代理审判员  杨宗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艺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