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行申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赵仲柱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仲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行申3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赵仲柱,男,汉族,1957年10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再审申请人赵仲柱因诉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履行法定职责并赔偿损失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张行立终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仲柱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以其未提供证据为由裁定不予立案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立案审理本案。本院认为,赵仲柱诉请判令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之法定职责,对其请求予以处理,停止对其人身侵害并赔偿损失。但赵仲柱在起诉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经一审法院释明后仍未补正,且坚持起诉。赵仲柱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赵仲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仲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志刚代理审判员 付竹竹代理审判员 崔 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光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