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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俞如明与林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如明,林凯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1民初1363号原告:俞如明,男,1978年4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林凯明,男,1984年7月27日生,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如明与被告林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如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俞如明负担。审 判 员  范球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吴紫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