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84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刘立宪与李双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宪,李双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84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立宪。被执行人李双财。申请执行人刘立宪与被执行人李双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提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双财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立宪表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占存执行员 杜晓刚执行员 刘春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