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财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吴宏伟、程玉仙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吴宏伟,程玉仙,武汉洪伟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湖北伟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财保151号申请人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32号A栋。法定代表人周昕,董事长。被申请人吴宏伟。被申请人程玉仙。被申请人武汉洪伟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道迎宾华府B区(君临天下)1栋13层4号。法定代表人吴宏伟。被申请人湖北伟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长征路北段1单元3楼304号。法定代表人吴宏伟。申请人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宏伟、程玉仙、武汉洪伟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湖北伟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宏伟、程玉仙、武汉洪伟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湖北伟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5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出具《提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函》,武汉华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此次保全,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吴宏伟、程玉仙、武汉洪伟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湖北伟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吴宏伟、程玉仙、武汉洪伟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湖北伟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5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