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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02执2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俊虎与顾庚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虎,顾庚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502执2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俊虎,男,生于1981年3月2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个体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顾庚申,男,生于1960年11月5日,汉族,浙江绍兴县人,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申请执行人张俊虎与被执行人顾庚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沙民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03338元,执行费1450元,共计10478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103338元,执行费1450元未缴纳。现查明,被执行人离开中卫去向不明,经在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在中卫市车辆管理所、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房屋、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顾庚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受执行期限限制,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民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永清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蒲茜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淑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