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5民特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申请宣告乔桂兰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德武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5民特60号申请人张德武,男,195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申请人张德武要求宣告乔桂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乔桂兰,女,193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指定代理人张德明(系乔桂兰之子),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申请人张德武述称,被申请人乔桂兰由于年事已高,且于2014年4月被诊断为脑梗死,并患有老年痴呆症,不能清楚表达自己的意愿。为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法院宣告被申请人乔桂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张德武为乔桂兰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乔桂兰与申请人张德武系母子关系。乔桂兰于2014年8月因患脑梗死入住山东省交通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脑梗死、支气管肺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功能Ⅱ级、脑萎缩、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住院治疗13天,出院后未痊愈。现乔桂兰生活不能自理,语言、行动、思维等方面存在严重障碍,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张德武提交的病历、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乔桂兰目前的症状符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构成要件,故申请人张德武的申请,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张德武系被申请人乔桂兰的儿子,依法由其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乔桂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张德武为乔桂兰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艳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