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2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施义玲申请执行范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义玲,范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2执303号申请执行人施义玲,女,35岁。被执行人范忠军,男,42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施义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尚进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