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0行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胡金业与哈尔滨市司法局等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业,哈尔滨市司法局,哈尔滨市律师协会,黑龙江省电视台,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110行初65号原告胡金业,户籍地黑龙江省依安县,现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告哈尔滨市司法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坊大街160号。法定代表人向生元,局长。第三人哈尔滨市律师协会,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坊大街160号。负责人王秋颜,该会会长。第三人黑龙江省电视台,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号。第三人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663号。原告胡金业诉被告哈尔滨市司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因民事纠纷,通过第三人黑龙江省电视台播放的节目了解到第三人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官司不赢、分文不收”的宣传,于2015年5月25日原告与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并交纳了代理费。由于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代理原告民事案件后没有到法院立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被告哈尔滨市司法局和哈尔滨市律师协会投诉。原告认为哈尔滨市司法局和哈尔滨市律师协会在处理原告投诉案件中未履行法定职责,故诉至法院。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哈尔滨市司法局、哈尔滨市律师协会履行法定职责;2、要求被告哈尔滨市司法局、哈尔滨市律师协会吊销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和律师的资格证书;3、取消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今后开办律师事务所的资格;4、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的损失共计555600元。哈尔滨市司法局、哈尔滨市律师协会和黑龙江省电视台播负连带赔偿责任。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哈尔滨市司法局、哈尔滨市律师协会属于不同的行政机关和组织,原告要求哈尔滨市司法局、哈尔滨市律师协履行法定职责,应分别诉讼,一并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此外,原告对第三人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黑龙江省电视台的赔偿请求,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审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金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胡金业已预交)返还原告胡金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卫东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许世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玉晶 更多数据: